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航鑫生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执13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航鑫生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宙,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敬涛,系贵州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琼,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百里杜鹃顺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秀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航鑫生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顺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81民初60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顺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5月23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顺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协议签订前已给付完毕300万元外,共计尚应向贵州航鑫生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3208652元(含混凝土款11808652元、资金占用费120万元,因诉讼产生的费用20万元),和解协议签订之日,由被执行人方向申请人方支付300万元(已支付),从2022年6月30日起,由被执行人方于每月30前向申请执行人方支付200万元,直至所有款项付清时止。本案执行费82509元由被执行人方负担。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思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