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溪县宇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民终1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富山街325号3-107。
法定代表人:范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坚,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资溪县宇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鹤城镇建设中路4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夏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资溪县宇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7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海诚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一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