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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区祥河防水材料经营部、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2071号 原告:西宁市城北区祥河防水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国际建材商城五金区1732号。 经营者:***,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富山街325号3-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宁市城北区祥河防水材料经营部诉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项目在西宁市城东区十里铺,货物交付地点在城东区,故合同履行地在西宁市城东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管辖法院为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或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因此,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或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西宁市城北区祥河防水材料经营部于2023年5月15日答复表示其经营部经协商,同意将本案移送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经审查,原告在民事诉状中陈述被告因承建东川工业园区上十里铺农民新村公共设施维修及改造项目的需要与原告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材料。被告则主张该案为包工包料的建设施工合同。合同中牵扯材料买卖,也涉及防水安装施工,工程地点在城东区十里铺,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当由项目所在地即城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法院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亦同意将本案移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被告管辖异议请求成立,本案应当移送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46元,本院已减半收取5673元,退回原告西宁市城北区祥河防水材料经营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薛 锐 书 记 员 张 丽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