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4110号
原告:重庆钰润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渝东新区1幢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30M4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富山街325号3-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6627846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媛媛,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钰润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壹建设集团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钰润迪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4.13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钰润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