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5民初479号
原告:***,男,1992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国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富山街325号3-107。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第三人:***,男,1995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
原告***与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04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5.00元,减半收取2,7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