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28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富山街325号3-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66278466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青海省乌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3)青2822民初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在诉状中称其借用申请人资质中标都兰县2019年高标准农围(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标段六工程,但是其未提供任何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其并非该工程项目负责人,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根据上诉人核实,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并非被上诉人,且上诉人已与真实项目负责人签订有内部承包合同。根据内部承包合同对于诉讼管辖之约定,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被申请人坚持认为其系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那么在查明其是否是真实项目负责人前,其也应接受内部承包合同的管辖约定,向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起诉゜现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纠正一审裁定的错误,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撤销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822民初846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为都兰县,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属于真实项目负责人应属实体审查部分,本案只处理管辖权问题,对该部分不予审查。被上诉人向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