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4219号之二
原告: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430-6号1幢1601-G005。
法定代表人:成曼曼,执行董事。
被告: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235号鑫润大厦207室。
法定代表人:刘艳萍,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勇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中海明门世家小区19号楼124室。
法定代表人:戴礼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鑫英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中海名门世家小区7楼106室。
经营者:汪金英。
被告:合肥川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188号银杏尚郡小区10栋1602室。
法定代表人:汪滔,总经理。
被告:合肥龙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永威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祥和南路。
法定代表人:何明香,经理。
被告:安徽格鲁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817室。
法定代表人:庄世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安庆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中山大道以南、文苑路以东、九塘路以北安徽三鑫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郭世松,总经理。
原告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勇盈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鑫英建材经营部、合肥川易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龙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肥永威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格鲁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庆粤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七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金额154826.12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154826.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9日,安庆粤诚置业有限公司签发票据金额为154826.12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收款人为安徽格鲁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票记载: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9日,可转让,承兑人为安庆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承兑信息栏显示:承兑人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20年7月9日。该票先后背书给合肥永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肥龙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肥川易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雨山区鑫英建材经营部、马鞍山市勇盈贸易有限公司、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双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最后背书给原告,原告属于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该票据到期后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并退票,无法承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案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艳飞
人民陪审员 王玉芹
人民陪审员 许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