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4219号
申请人: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430-6号1幢1601-G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N2UU36。
法定代表人:成曼曼,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旭,东营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235号鑫润大厦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H9T673。
法定代表人:刘艳萍,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勇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中海明门世家小区19号楼1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W7R53C。
法定代表人:戴礼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雨山区鑫英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中海名门世家小区7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4MA2U1E3Q3X。
经营者:汪金英。
被申请人:合肥川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188号银杏尚郡小区10栋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U0RPM0D。
法定代表人:汪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龙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31680345M。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永威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祥和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64209368Q。
法定代表人:何明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格鲁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4786F。
法定代表人:庄世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勇盈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鑫英建材经营部、合肥川易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龙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肥永威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格鲁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勇盈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鑫英建材经营部、合肥川易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龙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肥永威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格鲁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为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勇盈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鑫英建材经营部、合肥川易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龙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肥永威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格鲁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1320元,已由申请人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艳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