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4431号
原告: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601-G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N2UU36。
法定代表人:成曼曼,经理。
被告: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鑫润大厦**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H9T673。
法定代表人:刘艳萍,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勇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中海明门世家小区**楼**码91340500MA2TW7R53C。
法定代表人:戴礼妹,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鑫英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中海名门世家小区****340504MA2U1E3Q3X。
被告:合肥川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银杏尚郡小区****0111MA2U0RPM0D。
法定代表人:汪滔,经理。
被告:合肥龙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1680345M。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经理。
被告:合肥永威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济开发区祥和南路4209368Q。
法定代表人:何明香,经理。
被告:安徽格鲁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蔚蓝。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9034786F。
法定代表人:庄世界,经理。
第三人:安庆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中山大道以南、文苑路。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中山大道以南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MA2NF17J60。
法定代表人:郭世松,经理。
原告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勇盈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鑫英建材经营部、合肥川易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龙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肥永威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格鲁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在本案诉讼中,经合肥川易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追加出票人安庆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各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金额1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起诉时暂计算为611.78元),以上共计100611.78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8日,安庆粤诚置业有限公司签发案涉票据,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安徽格鲁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9日,承兑人为安庆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勇盈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鑫英建材经营部、合肥川易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龙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肥永威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均为票据债务人。汇票到期后,东营盛世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票据提示付款被拒。特诉至贵院,望判若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尹庆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杰
书 记 员 王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