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11民初73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期**号楼;
法定代表人:叶剑彪。
被告:安徽汇利建设工程有限,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座**室7室;
法定代表人:庄世界。
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2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与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阮怀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