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格鲁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某某粤诚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6245号 原告:**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高新区金水路1号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0MA2ULX7D3Y。 经营者:***,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飞彩办事处薰化路与***路交口恒大悦澜湾S6#楼商铺3-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BD8U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格鲁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商务港城市广场A座8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4786F。 法定代表人:庄世界,职务不详。 原告**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告**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格鲁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1970元,由原告**高新区传德金属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