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3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连接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苑西路1077号。
法人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德液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连接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3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启***公司以与华德液压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27日申请撤回对华德液压公司的起诉。华德液压公司同意启***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32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启******连接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8.68元,减半收取259.34元,由启******连接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36元,减半收取518.68元,由启******连接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朱 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