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9669号
原告:北京宝塔五金机电设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光五街七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寥显胜,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宝塔五金机电设备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宝塔五金机电设备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宝塔五金机电设备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宝塔五金机电设备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