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11民初9659号
原告: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1月17日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8月2日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德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洛阳德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