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12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1区9栋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106-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328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12民初32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易超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