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恢3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
法定代表人:刘奇武。
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106-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兴珍。
执行担保人:汪冬琼,女,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32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查封了担保人汪冬琼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权证号码:20××**)、2409(权证号码:20××**)、2414(权证号码:20××**)、2417(权证号码:20××**)房屋产权。因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2019)湘0112民初32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担保人汪冬琼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担保人汪冬琼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权证号码:20××**)、2409(权证号码:20××**)、2414(权证号码:20××**)、2417(权证号码:20××**)房屋四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曦川
审 判 员 贺 靖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通俊
书 记 员 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