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恢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
法定代表人:刘奇武。
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106-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兴珍。
执行担保人:汪冬琼,女,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32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查封了担保人汪冬琼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权证号码:20××**)、2409(权证号码:20××**)、2414(权证号码:20××**)、2417(权证号码:20××**)房屋产权。因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2019)湘0112民初32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担保人汪冬琼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并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挂网拍卖。
执行担保人汪冬琼名下房产拍卖情况如下:1、长沙市天心区(权证号码:20××**)由买受人谭云连(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8********)以532743元的最高价竞得;2、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2409(权证号码:20××**)由买受人宋雅妮(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8********)以358340元的最高价竞得;3、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2414(权证号码:20××**)由买受人陈小华(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1********)以358340元的最高价竞得;4、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2417(权证号码:20××**)由买受人陈小华(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1********)以358340元的最高价竞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注销下列房屋的抵押登记:
1、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2409、2417(抵押权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春路支行,他项权证号码分别为:20170235044、20170235045);
2、长沙市天心区、2414(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他项权证号码,他项权证号码为:201××××5046、20170235016)。
二、转移下列房屋的所有权:
1、长沙市天心区(权证号码:20××**)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谭云连(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8********)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谭云连时起转移;
2、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2409(权证号码:20××**)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宋雅妮(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8********)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宋雅妮时起转移;
3、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2414、2417(权证号码:20××19、20××88)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陈小华(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1********)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小华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谭云连、宋雅妮、陈小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曦川
审 判 员 贺 靖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通俊
书 记 员 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