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

陈超、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7422号
申请人:陈超,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1区9栋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20676675T。
法定代表人:刘奇武。
被申请人:长沙县黄兴镇沿江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沿江山村。
法定代表人:董平。
申请人陈超与被申请人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县黄兴镇沿江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超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县黄兴镇沿江山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9446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3110804602021000××××)为申请人陈超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县黄兴镇沿江山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446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