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辖终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106-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1区9栋5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东晖耀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328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3280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故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圣威思赤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罗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