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12执66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北欧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12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4.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本案只收取840000.00元,余款放弃,并同意本案结案,现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吉0112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12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