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04民初6046号
原告: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北关正街***号1幢11009室。
法定代表人:卓俭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8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被告开始从原告处购买建筑保温材料,截止2015年11月份,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价值106437元的货物,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时至今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800元未支付,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前全部付清,原告多次催促无果,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被告开始从原告处购买建筑保温材料,截止2015年11月份,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价值106437元的货物,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时至今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800元未支付。2017年1月11日被告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后原告多次催促无果。
上述事实,有起诉书、庭审笔录、欠条、还款承诺书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所欠原告货款事实真实存在,有还款承诺书为凭,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后,理应依照正常的经济交易习惯及时支付,拖延已久,实属不该。根据承诺书的约定,被告延期支付货款,应承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违约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现原告持据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向原告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元。
二、被告王某向原告陕西卓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时一并支付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曾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