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民初22号
原告:彰武县成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大德镇本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彰武县嘉寓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中华路51-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彰武县成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彰武县嘉寓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彰武县成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彰武县成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6元,减半收取4648元,由原告彰武县成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