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亚(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龙威德贸易有限公司、博亚(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民初4476号之一
原告:四川龙威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学园路26附1幢10幢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GY8Y8K。
法定代表人:王梦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亚(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万盛社区安吉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0961735L。
法定代表人:吴**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博亚(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098号1栋8楼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7F63D58F。
负责人:吴**忠,经理。
原告四川龙威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博亚(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博亚(福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龙威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龙威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龙威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31元,由原告四川龙威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富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叔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