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6民初3951号
2019年10月10日,本院收到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14437355.75元工程款;2.判决被告支付利息暂计6695714.74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原被告双方就朱集西矿井下施工工程签订了《岩巷综倔工程承包合同》等一系列工程。上述工程在2013年均通过竣工验收。因为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2018年10月经过淮南市仲裁,裁决被告支付2296261.22元工程款及利息。现被告仍然拖欠原告工程款14437355.75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定有仲裁条款,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告知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后,其坚持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原告要求审理的纠纷共涉及八份合同项目,其中,第一份合同约定争议由淮南仲裁委仲裁,第二份合同是第一份合同的补充合同;其余六份合同约定争议由宿州仲裁委仲裁。双方关于第一份合同及补充合同争议已经由淮南仲裁委裁决。本院已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孟文
书记员 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