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2022民初3611号
原告:***复兴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天池镇新乐果园良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73834357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9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679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复兴砖厂与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2023年12月1日,***复兴砖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兴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1元,减半收取3571元,由***复兴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