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20民终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路9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679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复兴砖厂,住所地四川省***新乐果园良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7383435791。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内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津区。
上诉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复兴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人民法院(2024)川202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及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人民法院(2024)川202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1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