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恒达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2071民初32619号
原告:中山恒达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心城区港义路创意产业园区3号商务楼1909-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5T2163。
法定代表人:阮立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确,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唐路1号港湾1号科创园3栋2层2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512401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中山恒达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山恒达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恒达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恒达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8元,诉讼保全费1545元,合共3733元(原告中山恒达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592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山恒达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2187元),由原告中山恒达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姚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