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6执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南擎柱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青松。
申请执行人***依据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426民初9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擎柱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执行立案。在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擎柱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51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卫东
审判员 李 全
审判员 文剑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