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4民初179号
原告: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支路**。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元惠,男。
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岞山街道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慧业,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经理。
原告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元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支付设计费111540元;2.判令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支付利息27197.17元;3.诉讼费由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承担。事实和理由:在2019年3月29日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为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设计潍水岞山田园综合体培训中心工程设计,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责任,其中,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设计费为人民币22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第七条7.2违约责任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按合同约定为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设计了潍水岞山田园综合体培训中心工程图纸,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支付给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费108460元,剩余111540元设计费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没有支付。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4月1日给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出具欠条,该欠条书明“欠新兴设计院设计费¥11154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壹仟伍佰肆拾元整。2019年4月3日付清”。但至今为止,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111450元给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根据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七条7.2的约定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兴支付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逾期付款违约金127155.6元,因该为约定超出了法律规定,为此原告向被告按照年利率15.4%追偿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共计19个月的违约金,计款27197.17元(15.4%×111540元÷12个月×19个月)。
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9日,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根据合同约定,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为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设计潍水岞山田园综合体培训中心工程图纸,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收费估算为人民币22万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并对设计费支付进度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第七条约定发包方(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应按照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4月1日向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支付费用出具欠条一份,认可尚欠设计费111540元,并承诺于2019年4月3日前付清。该款项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向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清偿。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欠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出具了设计图,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设计费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按欠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二计算,庭审中原告自愿主张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共计19个月的违约金,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要求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支付设计费111540元及违约金27197.17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支付设计费1115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山东新兴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支付违约金27197.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计1537元,由被告潍坊市峡山区花海四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国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汝敏
书 记 员 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