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执异198号
异议人:辽宁天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新台子镇三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兴达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杭州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兴达钛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天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辽宁天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对本院(2022)辽0113执恢206号执行案件中拍卖的标的物房屋、土地评估价格及拍卖保留价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辽宁天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称,本次拍卖执行程序违法,要求撤销本次拍卖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兴达钛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天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19日拍卖被执行人辽宁天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及设备等财产,异议人因本案不动产评估办法、价格及拍卖保留价等原因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出具(2022)辽0113执恢206号撤销拍卖通知书,撤销本次拍卖。
本院认为,现本院已撤销拍卖被执行人辽宁天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及设备等财产的执行行为,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指向执行行为已不存在,故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辽宁天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焦 丽
审 判 员 **程
代理审判员 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