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杰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82执2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洛阳杰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洛阳杰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8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杰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汇票金额60000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有多案未履行。被执行人名下有×××号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上述车辆,非本院首封,暂无处置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并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在征信系统记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洛阳杰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3年6月26日,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汇票金额60000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 综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82执2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