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902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900002634066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8W2FJ9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浙0902执111号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做出的(2023)浙0902行审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标的5774400元,执行费5627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保险、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公积金无可执行财产,有房产已被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有车辆已被查封属于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因此本院目前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23年3月7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5774400元,执行费56272元,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浙0902执1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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