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森源物资有限公司、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森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森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9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森源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5751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7609元,执行费13975.18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委托调查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一套,已被四川自贡法院首查封,本院轮候查封,经与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该不动产因产权性质,暂无法处置;有车辆两台,其中一台为车龄近20年的老旧车辆,另一台已查封,未实际控制;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大部分账户已被其他法院首冻结,本院冻结账户已扣划8800元,并已缴纳执行费;保险公司有小额保险缴存信息;无公积金账户信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执行决定,对被执行人***、***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的执行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截止2022年11月24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本金1157517.5元及利息,本案诉讼及执行费也没有全部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森源物资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902执15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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