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森源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民终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财富城6幢1**2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森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开元街道义乌商贸城23栋-3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审被告:***,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上诉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森源物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9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18元,减半收取7609元,由上诉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园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戎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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