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82执1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182民初4152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32997.56 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6月23日自愿达成解协议。协议约定如下:一、由被执行人浙江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76434.56元及违约金100108.77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6月6日,自2022年6月7日起至款清时止的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行计算),该款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400000元(已履行),剩余货款676434.56元及违约金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案外人***、方国才、***、**为被执行人约定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本案则执行完毕;若有一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10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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