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华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终6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86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红亮,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冯国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业务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师恒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2出生,汉族,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作公司)、被上诉人南阳市中恒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阳中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红亮,被上诉人新合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南阳中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郡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以其与新合作公司、南阳中恒公司预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华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其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6250元减半收取328125元,由华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