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华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86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住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1770号裁决书,于2018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仲裁费六万六千一百五十元。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宝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高春晖
书记员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