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8127号
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管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彬,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联浦融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联浦融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渠守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