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财保1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管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国,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联浦融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18号2号楼二层B201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86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联浦融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融公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以(2022)京0112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联浦融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69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新航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浦融公司名下账号为XX银行账户、对**公司名下账号为XX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联浦融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号为XX的账户、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账号为XX的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焕
书 记 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