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禧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崇安区荣烨装饰材料商行、江苏龙禧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035号
申请人:崇安***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路280号(无锡华厦家居港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一楼A811号)。
经营者:司马建欣,该商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龙,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龙,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588号内附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刘玖龙。
申请人崇安***装饰材料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崇安***装饰材料商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崇安***装饰材料商行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昀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