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035号
申请人:崇安***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路280号(无锡华厦家居港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一楼A811号)。
经营者:司马建欣,该商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龙,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龙,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湖大道588号内附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刘玖龙。
申请人崇安***装饰材料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崇安***装饰材料商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崇安***装饰材料商行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昀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