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盛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辽宁盛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丹东惠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02执139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盛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新世纪B区16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惠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金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洪利,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盛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惠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602民初124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丹东惠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维保费107083元;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申请执行人辽宁盛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丹东惠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公积金信息、理财信息、保险信息进行了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丹东惠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宁盛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债权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丹东惠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辽宁盛华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602执139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国锋*
代理审判员 王 东 东
代理审判员 史 春 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丽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