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三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2破申19号
申请人:三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三亚市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宏伟,该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天涯区海堤一路美和家园E栋02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三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与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天堂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号:(2018)*0271执恢501号]中,申请执行人质检中心以被执行人沃天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8年7月23日向执行法院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郊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沃天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城郊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决定将(2018)*0271执恢501号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2013年8月16日,质检中心与沃天堂公司签订《三亚市榆亚路隧道工程、沃天堂地下商业综合体工程基桩质量检测合同书》,约定沃天堂公司委托质检中心对三亚市鹿回头地下商业综合体工程基桩质量进行检测,检测费用为26.1万元,沃天堂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8万元,余款在质检中心完成全部检测工作提交正式报告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质检中心于2013年8月16日至12月10日对三亚市鹿回头地下商业综合体工程基桩进行质量检测,并作出基桩检测报告。按照合同约定,沃天堂公司应于2013年9月16日前向质检中心支付8万元,于2014年1月10日前付清余款18.1万元,但沃天堂公司一直未付款。2014年9月15日,质检中心向城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沃天堂公司支付检测费26.1万元。城郊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城民二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判令沃天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质检中心支付检测费26.1万元。该判决生效后,经质检中心申请,城郊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城执字第2219号。在执行过程中,经城郊法院查找,未发现沃天堂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质检中心也未能提供沃天堂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1月19日,城郊法院并案作出(2015)城执字第2193-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7月31日,城郊法院恢复案件执行,案号为(2018)*0271执恢501号。
2017年6月6日,沃天堂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目前,沃天堂公司外欠大量债务,涉讼众多,其名下无土地、房屋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为零,其名下仅有的两辆汽车(奇瑞牌×××号、帕杰罗牌×××号)已使用多年,城郊法院已裁定查封,但因两辆汽车下落不明,故未实际扣押,不能处置。本院和城郊法院正在执行的以沃天堂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96件,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共计33件,未执行到位金额约1.2亿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载明,沃天堂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经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原名称为三亚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4月27日更改为现名称,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为三亚市天涯区海堤一路美和家园E栋021房,营业期限自2011年10月14日至2041年10月14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仅供办证使用),建筑装饰工程(仅供办证使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仅供办证使用),房地产信息、商务信息咨询,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日用品、皮革、箱包、服装服饰的销售。其股东共有两名,***认缴出资1000万元,实缴出资500万元;***认缴出资9000万元,实缴出资4500万元。
本院认为:沃天堂公司住所地在三亚市,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沃天堂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故其属于破产清算适格主体。质检中心对沃天堂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沃天堂公司无法清偿,故质检中心有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沃天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其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综上,质检中心申请对沃天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三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