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兰英、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21执221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人*兰英,女,197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人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申请执行***、*兰英、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英、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47950.7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支付利息及罚息(从2015年5月7日至还款之日止)负担案件诉讼费500元及申请执行费63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