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兰英;神木市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神木市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81执恢228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兰英、神木市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兰英、神木市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兰英、神木市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兰英、神木市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贷款本金47950.7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支付利息及罚息(从2015年5月7日至还款之日止),负担案件诉讼费500元及申请执行费63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47950.79元及利息8401.87元,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及案件执行费63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