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神木市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3民初2231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神木市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迎宾路城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9240020573。
法定代表人:王文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神木市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神木市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神木市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赵斌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