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陕08**执恢117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申请执行***、***、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费740元已缴纳,其他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至此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