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3307号
原告:青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水青木华四期27号楼2**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临朐县晨涛门窗配件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科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龙东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滦河路1号青岛传化公路港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晨涛门窗配件经销处、潍坊科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青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