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1233号
原告:丹阳市文中五金厂,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访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24401870E。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滦河路1号传化公路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NDNBC5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科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龙东路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73183059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丹阳市文中五金厂与被告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潍坊科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丹阳市文中五金厂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