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新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民初216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浙江新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东路桥大道155号发达大厦604室。
法定代表人:周小娟。
原告***与被告浙江新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妮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盛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