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电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民初3213号
原告: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岳文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杰,男,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电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6号院6号楼11层1201。
法定代表人:张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聪,男,北京京电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业智,北京市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勘天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电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电联合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勘天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娟、许杰、被告京电联合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聪、都业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11月17日,中勘天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京电联合公司支付勘测费用587627.95元;2.判令京电联合公司支付拖欠勘测费用的利息(以587627.9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中勘天成公司根据京电联合公司《测绘需求单》的要求,对2019年国网北京昌平供电公司上坡110kv变电站10kv配套送出工程进行勘测,向京电联合公司制作了《工程测绘预算单》。根据中勘天成公司完成的工作量和《测绘工程产品价格》的收费标准,2019年上坡变电站工程勘测费用为587627.95元,中勘天成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京电联合公司应于2020年6月底其支付,京电联合公司并未完成支付。
京电联合公司辩称,不同意中勘天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勘察委托合同,但京电联合公司同意支付款项,不同意按照中勘天成公司标准支付。二、本案工程属于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应按照国家能源局2017年出具《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的第3.5.4.2条计算费用,即建筑工程费乘以4.5%,根据总包方出具审定评估书及北京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评审意见,本案建筑工程费为2800800元,所以勘察费应为126034元,并且该费用应包含2020年上坡项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6日,京电联合公司工作人员瞿浩向中勘天成公司工作人员史伟发送《电缆电气及土建管井勘测项目需求单》,该需求单针对的工程名称为国网北京昌平供电公司上坡110kv变电站10kv配套送出工程。
2019年9月24日,中勘天成公司工作人员史伟向京电联合公司工作人员瞿浩提交初版工作成果图。
2019年11月25日,中勘天成公司工作人员杨玉鹏向京电联合公司工作人员瞿浩提交带综合的图。
2019年12月3日,中勘天成公司工作人员杨玉鹏向京电联合公司工作人员瞿浩提交工作成果图(中勘天成公司申请以该成果图作为鉴定依据)。
2020年6月21日,京电联合公司收到中勘天成公司发送的《律师函》,该函件显示案涉项目费用为613247.95元,中勘天成公司要求京电联合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案涉项目在内的多项费用予以支付。
审理中,本院委托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鉴定单位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鉴定造价鉴定意见书,根据中勘天成公司主张的依据《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国测财字[2002]3号),计算费用为298527.84元。对此,京电联合公司主张应依据国家能源局2017年出具《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第3.5.4.2条计算费用即建筑工程费乘以4.5%,依据北京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经研评审﹝2021﹞31号确定建筑工程费2800800元,继而勘测费用应为126034元。
本院认为,京电联合公司与中勘天成公司并未签订委托勘察合同,现京电联合公司同意支付款项,但双方未就如何确定应付款达成一致意见,即本案争议焦点为:应付款数额应为多少。双方未就应付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亦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亦无法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进行确定。在此情况下,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履行价格。基于勘察的特殊性质,又缺少足够合理可援引的市场价格来作为判断依据。中勘天成公司依据自己标准计算数额为587627.95元,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中数额为298527.84元,京电联合公司认可应付数额不高于126034元,结合上述情况及中勘天成公司应对确定款项数额负有更多证明责任的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应付款数额为180000元。庭审前中勘天成公司亦向京电联合公司主张应付款,彼时双方未就应付款达成一致意见,但考虑到中勘天成公司完成工作成果的时间及双方并未就付款期限明确约定,所以本院酌情以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17日确定拖欠款项的责任,即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中勘天成公司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京电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8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京电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申请费30360元,由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060元(已交纳),由北京京电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300元(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4838元,由中勘天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56元(已交纳),由北京京电联合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4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卓
书 记 员 王溪